沈義 鄧拓瀾
   當事人感謝檢察官
  2014年3月24日,記者在重慶市江北區檢察院遇到農民工梁記,他說他是特意從老家潼南縣趕到江北區檢察院來,就是為了親自感謝民行科檢察官徐青。
  原來,正是在檢察官3年多時間的不懈努力下,一起長達6年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才畫上了句號,讓因打工致殘的梁記得到了他應得的15萬餘元人身損害賠償金。
  陷入絕境,無奈求助檢察院
  201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民行科檢察官接待了一位老農。老人見到檢察官就抑制不住悲痛的情緒,邊哭邊說他是梁記的父親,兒子從老家來重慶主城打工,沒想到遭了大罪……
  原來,老人的兒子到主城打工,受雇於經營廢品回收的譚雄(化名)。2007年8月5日,梁記到譚雄聯繫的某房地產開發商的工地收廢銅線時,其右前臂中上1/3的肌肉和骨骼組織被高壓線燒焦,造成六級傷殘。
  老人說:“兒子到江北區打官司,結果法官判決譚雄賠。申請執行後,譚雄家裡又沒得錢賠,啷個辦嘛?聽說檢察院可以申訴,我們想請檢察官為我們做主啊!”說著,老人拿出200元硬塞給檢察官。見檢察官拒絕,他解釋說:“我家遭了難,在村裡找人借錢都難啊!你是不是覺得錢少了?”
  檢察官急忙說:“老人家,我們絕對不會收當事人錢財的。你放心,我們一定會認真辦理你兒子的申訴案。”
  一起一落,案件陷入了僵局
  望著老人遠去的背影,檢察官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靜。那時雖已下班,但他已沒有了回家的想法,便回到辦公室審查梁記案件。
  原審卷宗載明,起訴時,梁記要求譚雄和開發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而,法官堅持要求梁記在譚雄和開發商中擇其一起訴,梁記選擇了譚雄。據此,法院認為梁記請求按雇佣關係處理,由雇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進而判決譚雄賠償其人身損害賠償費用。
  至此,檢察官頓時感到此案有些難辦了。他反覆閱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看到第11條的規定時,更是覺得案件再審的希望渺茫。
  檢察官為此陷入了沉思,“這個案件在原審中到底有沒有問題?如果有,問題又出在哪裡?”他接著查閱了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學理論書籍。當看到最高法院編寫的相關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及侵權法專家著作中“關於不真正連帶責任並訴理論”的著述後,辦案檢察官馬上眼前一亮,“案件還有希望!”
  經過潛心研究,他寫出一份以不真正連帶責任可以並訴為主要內容的案件審查報告。當然,他很明白,“該觀點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都屬於比較前沿的研究,不易被多數人接受。”但他並沒有放棄,在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的支持下,於2011年3月17日,將此案以再審檢察建議的形式提交到江北區法院。
  然而,三個月後法院復函,稱該案不予再審,理由是根據上級法院審判實務指導文件的規定,雇員同時起訴第三人和雇主的,可告知其選擇一個法律關係起訴,堅持不選擇的,以訴訟請求不明確駁回起訴。
  柳暗花明,案件終於有希望
  儘管案件陷入僵局,但檢察官並不氣餒。不久後,在全市民行檢察幹部素能培訓班上,他將本案提交給授課的重慶市高級法院資深法官,請求答疑解惑。結果,法官的解答與他的理解完全一致,即原告不僅可以擇其一起訴,而且還可以一併起訴。
  從培訓班回來後,他便著手案件彙報工作。經與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民行處討論,2011年11月29日,一分院以法官對相關司法解釋釋明不當、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其所作出的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向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抗訴後,檢察官即向江北區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法律援助聯繫函。為了讓援助律師能準確理解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他主動上門向律師解釋不真正連帶責任並訴理論。
  2012年6月19日,梁記案在重慶市第一中院開庭再審。庭審結束後,檢察官主動與主審法官溝通。開始,主審法官對他主張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並訴理論並不支持,認為在一個訴訟中同時處理兩種法律關係不可思議。檢察官並不放棄,就梁記請求權的產生、與一併起訴相比擇一起訴在實現救濟目的上具有更大優勢等問題,向主審法官闡述,並向其提供翔實的理論依據和案例資料。
  經過檢察官多次主動溝通後,主審法官逐漸接受了他的觀點。2012年8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院終於作出再審裁決,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堅持真理,重審改判並執行
  2012年11月15日,拿著重審裁定,梁記第一次找到徐青檢察官,“前幾天我父親走了,臨走時他說你是好人,要我來找你。”檢察官眼前馬上浮現第一次接待老人的情景,想到老人這麼快就走了,且未能實現生前的願望,不禁感慨萬千。
  一周後,檢察官接到律師的電話,稱江北區法院要求梁記在重審開庭前到法院去,對起訴開發商還是起訴譚雄作出選擇,否則將駁回起訴。律師稱“這不是讓案件又回到原點了嘛!”
  為不使本案前功盡棄,檢察官立馬趕到法院,向堅持己見的法官不厭其煩地闡述本案不宜讓原告作出選擇的理由。最後,主審法官接受了檢察官的建議,不再要求梁記選擇。同時,法官也向檢察官提出要求,一是希望每次開庭時檢察官能到庭旁聽,二是法庭調解時希望檢察官能參與。
  從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1月,在長達一年的案件重審期間,檢察官旁聽了所有4次開庭審理,不僅當庭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還與法官上門給開發商做調解工作。
  2013年11月14日,江北區法院作出重審判決,判令開發商承擔賠償總額的70%,即153954.39元;譚雄承擔30%,即65980.45元。
  2014年2月,梁記終於順利拿到了開發商給付的如數賠償款。  (原標題:六年賠償案畫上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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