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近日發佈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併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徵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10月21日《北京青年報》)
  最嚴環保法的立法導向是明晰的,就是提高違法成本,讓排污單位不敢違法、不願違法。但僅僅依靠“按日計罰”,恐難讓這一最嚴法規產生最佳效果,要管住企業違法排污,還得打好“組合拳”。
  眾所周知,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一個“狠”字。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曾給我們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後,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但“按日計罰”再狠,總歸是一種以經濟為主的行政處罰。遏制企業違法排污,不能光算經濟賬,尤其在“違法排污”和“接受處罰或停產”之間,還存在更加隱蔽的違法排污的選擇可能。如果隱蔽得好,被髮現的概率低,企業仍然會選擇冒險一試,近幾年來環境監管發現的企業私設暗管偷排等環境違法現象突出就是罪證。因此,對環境違法企業,除了追究行政責任和連帶的民事責任,更要嚴格追究刑事責任,讓污染入刑。事實上,去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就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不過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存在入刑主體的甄別以及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的問題。
  另外,還有一個“賞罰分明”問題。既然對污染企業有嚴格懲罰,那對於守法企業,也應有相應的激勵措施,比如在稅收政策上有所傾斜等。違法成本奇低,守法成本卻畸高,這既有失公平,也是一種不好的負面暗示,不利於環境守法氛圍的形成。
  當然,組合拳打得好不好,關鍵取決於執法主體素質,取決於執法武器硬度。坊間有言,對污染“較真者當不了環保局局長,當上環保局局長認真不起來”。這告訴我們一個事實,一些污染企業長期生存本就噬環境以自肥,有關方面也是心知肚明的。細究起來,除了自身缺乏環保與發展辯證思維,根本還在於新的幹部政績考核機制沒有很好地得以落實,執法主體沒有跳出“集團經濟”的桎梏。當最嚴法規變成唬人的銀樣蠟槍頭,輕輕地撓癢癢必然要滑入“執罰經濟”的老路。
  文/晴川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按日計罰”恐難管住企業違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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